組織章程

組 織 章 程

 

中華民國哈佛大學校友會

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「中華民國哈佛大學校友會」,簡稱為「哈佛校友會」以下簡稱「本會」,英文全稱為“Harvard Club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.

第二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,為非營利性之社會團體。

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聯繫美國哈佛大學(以下簡稱「 母校」)、世界各地區母校校友與國內校友,促進各地區校友會之交流活動,以服務國家與社會。

第四條 本會會務包括左列事項:

一、辦理校友之聯繫、服務及相關活動事項。

二、定期發行校友通訊事項。

三、辦理來華之母校教授及世界各地區來華校友接待事項。

四、舉辦或贊助母校教授或校友參與之各種學術性、公益性之講座、演講、座談會事項。

五、舉辦或贊助與母校之交流活動事項。

六、辦理母校在學學生或入學生獎助學金之設置、審核及頒發事項。

七、舉辦或協助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公益性及學術性活動事項。

第五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成員的範圍。

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中華民國境內適當處所設置分支機構。

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,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八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,曾在母校修業、研究或任教期間達六以上,現居住於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內者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核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加入本會為會員。如曾在母校修業研究或任教之校友,其修業或任教期間未滿六,但於本會籌組期間內申請入會者,不受上述期間限制。

前項會員名冊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。

本會經理事會決議,得置榮譽會員、贊助會員、及海外會員,其權利義務及審核標準由理事會另訂公佈之。

第九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本會權益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十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者,為出會:

一、死亡。
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理事會聲明退會,於該書面聲明書送達本會一個月後生效。

第十二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十三條 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得參加本會之各種活動,及享有其他法定權利。

榮譽會員、贊助會員、及海外會員為本會活動之當然來賓,亦得列席會員大會,但無前項所列各種權利。

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行本會章程、會員大會及理、監事會議決議,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,以及逐期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,得分區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之名額、任期、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
一、訂定與變更本會組織章程。
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七、議決本會解散之決議。
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互相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。
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
二、審定會員資格。

三、選舉或罷免會長。

四、議決理事或會長之辭職。
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
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七、制定及推行年度工作計劃。

八、執行其他重要事項。

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人為會長,二人為副會長。

會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;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。

會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代理之,副會長無法代理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會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本會得置榮譽會長,由會長提名,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
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及主席。

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三、議決監事之辭職。

四、議決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
五、處理本會其他應受監察事項。

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但會長及副會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會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三條 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
第二十四條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者,應即解任: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因不得已事故辭職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者。

三、曠廢職務、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正常行為,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或撤換者。
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,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
秘書長承會長指示,協調處理行政庶務,其他工作人員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
會長得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理事會議,策劃推動會務。

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
第二十七條 本會為有效策劃及推動會務,加強學術研究及服務,得依會務性質,組織各委員會,其設置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
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設各種業務組織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章程則應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四章 會議

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會長召集。召集時,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
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三十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除本章程或法令另有規定外,以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
一、章程之訂定。
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五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本章程之變更,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、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,或全體會員(會員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;本會解散之決議,須以全體會員(會員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行之。

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三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
前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送達各理事、監事。

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三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均不得委託代理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立即遞補之。

第三十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,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
一、常年會費:會員入會時,應同時繳納常年會費。

二、永久會費。

三、會員捐款。

四、委託收益。

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六、其他收入。

前項常年會費及永久會費之金額,由會員大會決議訂之。

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之動支限於下列事項:

一、本會之管理。

二、本會工作人員之薪津支出。

三、本會各項活動事項。

四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。

本會經費收支帳目應每三月由理事會審查核銷。

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月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應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並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度終了後二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應先報主管機關。

第三十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四十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報經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廿二日台(85)內社字第八五八五○七四號准予備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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